一个关于“脉动”的商标不予注册案例
今天给大家带来一则关于“脉动”的商标不予注册案例???
申请人:做一个脉动牌的建材怎么样?嗯,就这么愉快的决定了。
脉动公司:有人在傍我品牌,不行!阻止他(启动异议程序,拿起法律的武器,各项荣誉BUFF加身)!
国知局:异议人提出异议程序,申请人需要你合法合理的解释下此商标申请的正当性。
申请人:。。。
国知局:???申请人咋没有答复?是不是动机不纯。
一边是脉动公司合法合理的据理力争。一边是申请人的默不作声,国知局依法审理后,申请人“脉动”商标不予注册。
审理内容:
第27091448号“脉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6688号
异议人: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邱绎宸
异议人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邱绎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7091448号“脉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脉动”指定使用于第19类“瓷砖;建筑用嵌砖;非金属砖地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6746号、第3470795号、第4658102号、第7843566号“脉动”、第7843563号“脉动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的“脉动”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汉字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27091448号“脉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国知局
启示:企业如何防止搭便车的行为?
在申请之初,可以通过多类别+防御商标的形式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已经公告的商标可以通过异议的手段阻止;如果发现对方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可以通过无效宣告、撤三等方式阻止;也可以联合工商等执法部门就地取证进行维权,走司法途径进行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品牌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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