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注销,知道这些就够了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注销手续,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终止。
注意: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无需缴纳规费。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商标注销包括经注册人主动注销和商标局注销两类:
(1)注册人主动注销
注册人主动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不再使用注册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商标局根据将该注册商标登记注册事项从《商标注册簿》中取消的法律程序。
注意:《商标注册簿》是商标局依法设置并保存的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宜的法定工具,是注册商标法律效力的原始证据。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项目主要有: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商品类别、有效期、续展有效期、注册人名义等。
(2)商标局注销
商标局注销是指商标有效期满后,商标注册人未能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为商标做续展,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意: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有以下途径:
(1)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可通过网上系统提交商标注销申请。提交方法详见商标局官网“网上申请”栏目。
(2)申请人可到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商标注销申请书》。
(2)《商标注册证》原件,不能交回原件的,应当说明原因。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4)直接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
(1)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应依法交回;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发送给代理机构。
(2)注销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机构。
(3)注销申请在商标局核准之前,可以申请撤回。
虽我们平时很少接触商标注销,但仍需对商标注销的常识性知识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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